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22号
申请人:北京无染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3楼南侧(3-1)二层2-1号房间。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5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无染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无染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460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无染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阳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4600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无染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