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334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移风店乡三湾庄大沽河水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隋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丰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