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乡三湾庄大沽河水源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9883M。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5778G。
法定代表人:李广阔,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3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永攀
审判员  孙海翔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