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兰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乡三湾庄大沽河水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融创天一鑫江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潘红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速成
书 记 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