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晁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97号
申请人: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1250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朱,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清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