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9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苑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发,北京轶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033。

法定代表人:叶冠奇,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磐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诚达磐基公司给付违约金1500元、罚款200元、赔偿***损失费21 6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诚达磐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收到15 000元押金,且诚达磐基公司既未提交***收取押金的证据,也未提供***委托他人收取押金的证据,诚达磐基公司不能证明15 000元押金由***实际收取,但一审判决中以刘小丽为***的妹妹就认定刘小丽收取的押金为***收取,明显认定事实错误。物业公司证明由于诚达磐基公司群租、群住导致***与诚达磐基公司解除合同,故诚达磐基公司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的约定。故诚达磐基公司应当赔偿***违约金1500元。***交付房屋后,诚达磐基公司在物业公司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下发现群租、群住问题,导致***被公安机关处罚,故***交纳的200元罚款应当由诚达磐基公司承担。2020年8月6日,诚达磐基公司向***交还房屋时,***发现损坏空调1部、丢失遥控器6个、损坏灯具3个、锁具钥匙丢失造成6个锁具不能使用。为此,***多次要求诚达磐基公司修理空调,更换灯具并返还钥匙,此事实有***与诚达磐基公司各自提交的微信记录予以证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诚达磐基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诚达磐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返还诚达磐基公司房屋押金15 000元;2.判决***给付诚达磐基公司违约金1500元;3.诉讼费由***承担。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诚达磐基公司给付***违约金1500元;2.诚达磐基公司给付***罚款200元;3.诚达磐基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共计21 600元,其中空调及遥控器损失2900元,灯具损失17 200元,锁具损失1500元;4.反诉费用由诚达磐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6日,***(出租人)与诚达磐基公司(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诚达磐基公司承租***的1307-1308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98平方米;房屋居住人数为5人,最多不超过10人;租赁期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年租金180 000元,按年支付,押金15 000元,承租人应当于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银行汇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的,应按月租金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诚达磐基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冠奇与***及刘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刘小丽出具的说明等证据,欲证明:1.因***在国外,故该房屋相关事宜由***的妹妹刘小丽负责处理,故将押金、罚款均转账给刘小丽,并在2020年8月15日将房屋交还给刘小丽;2.因***未交纳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对房屋进行断水断电,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8月4日诚达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冠奇与昵称“军民园1307-1308”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向对方转账15 000元,后对方表示:“好的小叶,回头我查一下那个刚才我姐那个跟我要你那个微信号,他说加你的微信到时候有事儿阿,有什么细节上的事儿,他再跟你说这样比较方便,我也是之前都忘了,那我把他微信号,我把你的微信号给我姐了,呆会儿有可能他加你,你通过一下啊。”转账记录显示,诚达磐基公司当日向刘小丽转账15 000元。2019年9月3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物业前两天我打电话说物业费的事情还没解决,您那方便的话跟物业协商下,要不那边三天两头找我,我这做公司的,不想让物业找事,请您也理解下”。***:“小叶你好:物业交费的事情你答复他们说找我就行了,和你没有关系,物业公司那边和业主们打着官司,里面的事情和关系很复杂,现在大家都没有交,我也只好持观望态度,之前的物业公司我一直再交,交的也就交了,没交也就罢了,所以让他们找我,谢谢”。2020年2月22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刘女士,您好。我这边通过打12345市民投诉热线,临时解决了问题,居委会出面协调了下。但沟通的过程中,居委会说是因为疫情阶段特殊处理,若疫情过后,物业再有措施,他们也管不了。并侧面说我们别租您这个房了,居委会估摸是因为之前的漏水事情有意见,我们不租后,物业和居委会也会干预不让您这个房再出租,给您房门贴告示等方式,除非物业费解决。这块还是需要您那来沟通。”2020年6月8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刘女士,您好,今天我亲自到咱们社区这块和他们沟通,近期的发生的所有事情的根源还是在物业费欠缴这块,他们也表达了,若八月份咱们第一年的租赁时间到后,物业费还不解决,物业给我们停水停电找麻烦之类的事情他们也协调不了,这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困扰,我们只是开公司的,没有精力去和他们斗智斗勇。依据咱们之间的租赁协议,我这只能提前通知您,若7月1日前您与物业这块没有解决,没有缴纳物业费,我们在7月会另找地方,我们到期后就不再租赁,同时违约方在您,我们特此通知您。”2020年6月11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刘女士,您好,我们该整改的都整改好了,但社区这还是跟我们说,该搬就搬吧,别在这了。我上午和公司的股东开了会,这个情况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我们从今天开始在外面找办公地,提前通知您,我们新一年的不再租赁了。我们找到地方就可以提前搬。也跟您妹妹联系过了,您可以再挂网出租下。”***:“你可以搬家,搬之前和我妹妹联系一下,我们需要检查房屋。”叶冠奇:“灯具都给您全换新的了。”***:“小叶:换灯具的事情你们可能是工作需要,我希望退房时还能给我恢复原样。”2020年8月15日,刘小丽出具说明,载明:“租户叶冠奇于2020年8月15日从军民园1307-1308户搬离。”当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叶冠奇:“已经完成交房的手续,剩余押金15 000请转到公司财务…”***:“等我们收回钥匙吧”。经质证,***认可是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主张与本案无关,***未收到押金及罚款,且是诚达磐基公司的单方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提交了北京西宇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转账记录、灯具发票、***与诚达磐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冠奇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因诚达磐基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群租房被公安机关处罚200元,涉案房屋不存在因物业费问题停水停电的情况,因涉案房屋灯具拆除损坏、空调损坏、钥匙未返还导致锁具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明》载明:“…在2019年8月份至2020年8月份该房屋出租期间,受到该楼多户业主投诉,后经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人员上楼进行查看,该房屋内租住人数达十人之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0年6月9日,我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刘小丽在其位于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院3号楼1307、1308号出租房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后被民警查获。…”2020年6月12日叶冠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小叶:物业表示不会给你们停水停电的,物业费的问题我们已经协商好了,所以租不租房子和物业费没有关系。居委会和派出所执法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查的。现在看来,不是物业为难你,而是居委会。居委会是一方政府对其租客的居住人数平均面积是有要求的,包括屋内的改建等。听说你们屋内有十多台电脑,所以遇到联合执法你们能合格吗”,双方通话后,叶冠奇:“信号不好,就这样吧,我们也在外面找地方,会跟你沟通”。经质证,诚达磐基公司对《证明》中的内容不予认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认为该处罚与其无关;对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没有违反租赁的规定,不认可因群租被处罚;对灯具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未拆除发票中载明的水晶吊灯,只是对大厅的吸顶灯进行了更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房屋交还时***未提出异议,不认可其造成空调损坏,室内钥匙现已找到,是4个门的钥匙,同意返还。经询问,***表示缺少钥匙的门锁现尚未更换,但以后肯定要更换。

庭审中,***认可与刘小丽系姐妹关系,涉案合同签订前由刘小丽与诚达磐基公司就租赁事宜进行沟通,亦认可其委托刘小丽收回房屋,但拒绝核实诚达磐基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军民园1307-1308”是否刘小丽的微信账号。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诚达磐基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经双方协商,诚达磐基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将涉诉房屋返还,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诚达磐基公司要求***返还押金15 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认可与刘小丽系姐妹关系,在涉诉合同签订前及解除后刘小丽均参与沟通交接等事宜,且在诚达磐基公司返还房屋后要求***退还押金时,***表示需等交还钥匙后,现***抗辩称未收到押金不同意返还,缺乏依据,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诚达磐基公司主张***未交纳物业费导致涉诉房屋被断水断电,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诉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且***对此不予认可,故其要求***给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主张诚达磐基公司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人数超出合同约定,证据不足,***以此为由要求诚达磐基公司给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被行政处罚,与诚达磐基公司无关,***要求诚达磐基公司给付罚款,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诚达磐基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将涉诉房屋返还给刘小丽,刘小丽在接收房屋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房屋状况的认可。现***要求诚达磐基公司赔偿空调损失、灯具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房屋锁具损失尚未发生,且诚达磐基公司表示同意返还钥匙,现***要求诚达磐基公司赔偿锁具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押金15 000元;二、驳回北京诚达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诚达磐基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诚达磐基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将涉诉房屋返还,刘小丽也出具了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应于当日解除。***与刘小丽系姐妹关系,刘小丽亦参与了沟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二审中,***认可刘小丽可以代表其收取押金,虽然诚达磐基公司向刘小丽直接支付的押金,但是该押金应认定系刘小丽代***收取,合同解除后,***应向诚达磐基公司返还押金。***上诉主张不同意返还押金,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房屋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主张诚达磐基公司在涉诉房屋内居住人数超出合同约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据此上诉要求诚达磐基公司给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系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故此不应归责于诚达磐基公司。

诚达磐基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将涉诉房屋返还给刘小丽,刘小丽在接收房屋时未提出异议,双方已交接完毕。***二审中提及的微信记录内容,并不能证明诚达磐基公司损坏了空调。房屋锁具损失尚未发生,且诚达磐基公司表示同意返还钥匙。故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所主张的空调损失、灯具损失、锁具损失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胤晨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刁久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国栋
书  记  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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