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631号
原告: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玻璃河镇官庄村一区96号。
法定代表人:张申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满,男,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负责人:祁增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敬余,女,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 210元,由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建国
审 判 员 宋维明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