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633号
原告:常X,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一区96号。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X与被告北京德科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常X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