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2 346.78元(未包括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2 346.78元(未包括相应利息) ,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