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1民初6907号
原告: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一区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伟业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峰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峰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2008)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北京相约今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具体包含工程款14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诉讼费326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北京相约今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约今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股东***、***。登峰伟业公司与相约今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相约今晚公司向登峰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元以及利息,诉讼费3266元由相约今晚公司承担。后相约今晚公司未向登峰伟业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登峰伟业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相约今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0月22日,相约今晚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检,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相约今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登峰伟业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将靠股东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才能获得实现。但相约今晚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并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股东至今多年的未组织清算行为,致使相约今晚公司的责任财产状况始终处于不明状态,已经无法清算,登峰伟业公司的债权一直未获受偿。***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登峰伟业公司因与相约今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西城法院。2008年6月20日,西城法院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相约今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登峰伟业公司工程款140000元;二、相约今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登峰伟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相约今晚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判决于2008年9月9日生效。
相约今晚公司在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向登峰伟业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登峰伟业公司遂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17日,西城法院作出(2008)西执字第5371号执行裁定,因相约今晚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登峰伟业公司的债权在上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另查明,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5月10日更名为相约今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郡,股东袁郡、***、***。其后,该公司进行了如下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变更:(1)2005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力。(2)2007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郝卫军,股东变更为***、***。(3)2008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广,股东变更为***、***。
2009年10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对相约今晚公司作出京工商西处字(2009)第D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相约今晚公司未按期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也未按期补办年检手续,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本案诉讼中,未有证据显示相约今晚公司在该处罚作出后至今曾组织了清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诉讼中,登峰伟业公司要求股东***、***就相约今晚公司的清算不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主张自己并非相约今晚公司的股东,股权登记手续均非***本人签字,自己并不认识***或洪任广,***已就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并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公安受案回执。此后登峰伟业公司申请撤回了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就相约今晚公司对登峰伟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企业相关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对公司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相约今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相约今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相约今晚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明相约今晚公司能够进行清算的初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可以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从而认定相约今晚公司现已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登峰伟业公司作为相约今晚公司的债权人,现要求***对(2008)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相约今晚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的债务(含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对(2008)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北京相约今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的债务(具体包括工程款140000元及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6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6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颖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振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栓
书记员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