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80号
原告: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一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地区洪洞县。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原告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伟业公司)与被告***、祁自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
登峰伟业公司起诉称,***、祁自升系北京相约今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约今晚公司)股东。登峰伟业公司与相约今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作出后,相约今晚公司拒不履行,登峰伟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相约今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祁自升作为相约今晚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祁自升逾期多年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致使公司的财产状况一直处于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登峰伟业公司的债权一直无法受偿。故登峰伟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华宝红、祁自升连带给付登峰伟业公司对相约今晚公司享有的债权143266元及利息32524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依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法律关系下,登峰伟业公司主张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债权人住所地,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华宝红的户籍位于山西省××洪洞县,***的户籍地为河南省××清丰县,均不在北京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故于2016年3月16日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登峰伟业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祁自升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户籍地为河南省××清丰县,故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故登峰伟业公司主张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没有法律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正确。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直接退回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登峰伟业公司虽在诉讼理由中提出华宝红、祁自升作为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多年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其诉讼请求是以相约今晚公司股东***、祁自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登峰伟业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北京市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不当。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不接收移送材料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但该行为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宁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