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2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章成浩。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单位已不再注册地实际经营,亦无实际经营地,不要求法院现场调查。同时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庆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海燕
法官助理  廖子剑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