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31。
法定代表人章成浩。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该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1月8日对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中认定:东城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接到陈国发等5人投诉,要求你单位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工资48 000元,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本行政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也未报送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20 000元罚款。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东城人社局作出1号处罚决定后,因采取其他途径均未有效送达,于2021年2月2日将1号处罚决定在《北京劳动就业报》上刊登公告,向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1号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0月26日,东城人社局向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京东人社劳监催字[2021]20号《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载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1号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人社局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人社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二一年一月八日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柳
审  判  员   曾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红卫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