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3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21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9.1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极少,我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0165元;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一辆;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9.12万元已执行30165元,尚有16.10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东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文成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