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64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莲英,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06号院3号楼2层220。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毅琼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