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288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院**楼**220。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8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2001号裁决书。***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9862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986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文硕
法官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