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4745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