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5民初4224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06号院3号楼2层220。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莲英,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莲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与***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裁决确认***公司与***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裁决错误,诉至法院。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久屹城公司)系科研中心及配套工程总包方,***公司为该工程的劳务作业承包人。***于2018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科苑路20号科研中心及配套工程工地受伤。
2018年12月29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与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久屹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1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173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盛久屹城公司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盛久屹城公司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本院。2019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9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盛久屹城公司与***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在该案庭审中述称,盛久屹城公司是总包方,***公司是分包方,双方签订过劳务分包合同,***确实在***公司劳务分包的工程上干活,但***是***公司劳务队王威请来帮忙的,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该案庭审中认可王威是其公司员工担任班组长。
2019年9月10日,***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请求确认***公司与***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1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695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公司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仲裁裁决。***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公司分包劳务中的木工交给王威负责,佘建军带着包括***在内的工人在工地上干活,为此提交收条、签到表、统计表及借款单,统计表中有张乐杰、王威的签名,***公司称张乐杰系王威的上级领导。***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只认识王威,是从王威处得知工程是***公司的,2018年12月16日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报到签名,即按要求在白纸上签上自己名字,并由***公司保存作为核实员工是否真实出勤的依据,***于2018年12月16日早8时签到,10时即摔伤送医治疗。
本院认为,***公司认可分包了盛久屹城公司的工程,亦认可***在其公司分包的工程上干活并受伤以及张乐杰、王威是其公司员工的事实。***公司虽主张佘建军承包了其公司劳务作业中的木工作业,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的工作地点为***公司合法劳务承包的工程地点,其工作内容为***公司劳务承包范围,直接管理人员张乐杰、王威均系***公司员工,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的工作年限,故本院采纳***的主张,即其与***公司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