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260号
申请人:北京盛智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盛智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盛智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9058.69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9058.69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