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35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34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付。
被告:张孝先,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张孝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张孝先的银行存款5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国***建设有限公司、张孝先的银行存款5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