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挚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1431号
原告北京挚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锡玖进行调解,原告北京挚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挚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挚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