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83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
被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栓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