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易县铜之蓝金属工艺品销售部与***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1663号 原告:易县铜之蓝金属工艺品销售部,住所地易县***村。 经营者:李海彬。 被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易县铜之蓝金属工艺品销售部(以下简称铜之蓝销售部)与被告***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海域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之蓝销售部的经营者李海彬、被告瀚海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之蓝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制作费1414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与***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浮雕制作合同,项目名称为:《邳州博物馆锻铜浮雕制作》,总价为590414.00元。合同约定该项目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加工制作并安装。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加工制作并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瀚海域达公司按合同条款已付原告方7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长达近三年之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予以处理。 瀚海域达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结算金额为578076.5元,结算书上有双方公司**。被告分三笔向原告支付了436644.9元,认可尚欠141431.6元,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铜之蓝销售部(乙方)与瀚海域达公司(甲方)于2019年签订《浮雕制作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邳州博物馆锻铜浮雕制作;项目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项目工期为2019年9月6日到2019年9月20日;承包形式及内容:甲方出具效果图,乙方负责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食宿费、运输及安装费用,包括锻铜制作、艺术着色及现场制作场地的环境保护与清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项目内容及做法:以附件项目报价清单(浮雕含效果图)及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质量验收标准与保修:合格,符合甲方验收标准,以效果图、报价清单及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质保期贰年;合同总价为590414元,最终以实际艺术效果处理面积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对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铜之蓝销售部组织人员进行了进行加工制作。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项目结算单》,确认合同金额为590414元,结算总价578076.5元,瀚海域达公司已付款金额为406644.9元。经本院询问,双方认可瀚海域达公司尚欠铜之蓝销售部141431.6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浮雕制作合同》及《项目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制作加工义务,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欠款的数额,双方认可为141431.6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易县铜之蓝金属工艺品销售部给付加工制作费141431.6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