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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异86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第三人:**,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在本院执行***与***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