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异838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被执行人:***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第三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第三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在本院执行***与***海域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2022)京0111执7643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