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4317号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车国际A1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111号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航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航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