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监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7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锁芹,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锁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宁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