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782号
原告:***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5号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盖方,董事长。
被告: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701-2室。
法定代表人:牟建忠,职务不详。
原告***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快速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瑞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