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3404号
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扬威***1号5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北路2号院6号楼17层1708。
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96元,由原告北京***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闻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