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2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上清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慧慧,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徐镜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阚玉龙
书记员 黄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