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354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所地亲到时市**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90248L。
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上清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8923W。
被告:青岛金宝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芝泉路**丙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59449105。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名汇国际**楼**代码:913702127064233555。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伏,住所地青岛市市**伏龙路****13702MA3F009H23。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0202民初535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宝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现本案已审理完毕,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在二审生效判决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