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5354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住所地亲到时市南区伏龙路1号丙4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90248L。
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8号2号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8923W。
被告:青岛金宝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15号丙、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59449105。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050A。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2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064233555。
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伏龙路1号丙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MA3F009H2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宝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了(2019)鲁0202民初5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0月30日查封了被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5×××65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3XXXXXXXXXXXXXXXXXX1存款,现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查封并申请查封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华夏银行账号12×××91中的存款263万元,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保证对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华夏银行账号12×××91中的存款263万元;
二、解除对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5×××65账户银行存款的查封;
三、解除对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XXXXXXXXXXXXXXXXX1账户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