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8号2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幼儿园,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号。
法定代表人:翟培杰,园长。
上诉人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市北区,本案应移送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5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青岛岩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示,在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幼儿园进行电工接线工作时,从施工梯子上跌落,造成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故发生于青岛市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