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535号
原告: 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鑫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曼曼,女,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09-10层1905。
法定代表人:焦志朝。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