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1299号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鑫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创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秀冉调解,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淑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丁敏敏
书 记 员 刘艳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