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160号
申请人:潍坊科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潍坊科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科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16778.1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916778.1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科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778.1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科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