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906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12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280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定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定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