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51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1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FT8Y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山大道以东、鲁泰大道以南、中润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QK04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