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51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1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FT8Y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山大道以东、鲁泰大道以南、中润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QK04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润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淄博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