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3531号
原告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庆庆、郭志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隋 越
书 记 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