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翠萍、潘云德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451号
原告:李翠萍,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潘云德,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勋。
原告李翠萍、潘云德诉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萍、潘云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