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大河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段金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
法定代表人:李星峰,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勋,经理。
上诉人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间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市华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甘玉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志昌
书 记 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