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后登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90330831L。
法定代表人:蓝法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东,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640715C。
法定代表人:刘明勋,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9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2746.5元,由上诉人青岛广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明光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佩宇
书 记 员 杨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