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62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标的至5万元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