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3622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标的至5万元并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