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970号
原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高昌路12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位,系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