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捷前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119号

原告:***,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锦,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增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山,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万捷前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广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山,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捷前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