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119号
原告:***,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锦,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增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山,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万捷前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广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山,青岛西海岸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捷前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