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55栋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167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4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640元及利息、***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0695元,转执行费33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30365元(含利息965元、***行金760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