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2374号
原告:赵洪亮,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埔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167X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畅顺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电子科技市场A区商住楼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洪亮诉被告青岛增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畅顺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洪亮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洪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车绍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