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镇县。
被告:北京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