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60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云山镇仙山街263号综合文化站2号楼B座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7534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261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121号裁决书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字(2021)12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