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新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恢506号 申请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市新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灰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新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466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83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